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選上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金亮律師
李秋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選罷法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
選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選偵字第1號、第7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宜蘭縣議會第16屆議員,自第 7屆立法委員候選人林建榮競選總部於民國96年12月9日成立 後,便擔任競選總部副總幹事及宜蘭縣三星鄉後援會總幹事 職務。被告甲○○則為被告乙○○胞弟,擔任被告乙○○之 議員服務處助理。詎被告乙○○、甲○○為求候選人林建榮 順利當選第7屆立法委員,竟共同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 求、交付賄賂,而約其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假借冬令救濟名義發送救濟金及救濟品予有投票權之 人,遂行為立法委員候選人林建榮造勢助選,並約其為投票 權一定之行使。嗣被告二人先於96年12月間,由被告甲○○ 以宜蘭縣三星鄉雙義社區發展協會(下稱雙義社區發展協會 )名義,向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及臺灣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申請辦理歲末愛心慰問 活動之補助,臺電公司蘭陽發電廠同意捐助白米100包及沙 拉油25瓶,並由行政專員楊明珠送至被告乙○○之議員服務 處由被告甲○○收受。至於中油公司雖同意捐助新臺幣(下 同)60000元,但於書函中註明贊助經費不得為特定人或特 定政黨及相關選舉競選活動使用,並須於活動辦理完成後一 月內檢具相關文件送核,始辦理撥款,否則不予補助(因此 尚未撥款予被告乙○○、甲○○)。然乙○○、甲○○猶擬 利用舉辦歲末愛心慰問活動向接受慰助之特定人賄選,遂按 原訂計畫,於97年1月6日10時許,在宜蘭縣三星鄉三星國小 大禮堂,以縣議員乙○○服務處、宜蘭縣三星國際獅子會( 下稱三星獅子會,被告乙○○擔任該年度會長職務)、宜蘭 縣三星鄉民眾服務社婦女會愛心工作隊(下稱愛心工作隊) 、雙義社區發展協會環保志工隊(下稱環保志工隊,被告乙
○○之母謝月女擔任隊長職務)、臺灣中油公司、臺灣電力 公司等名義,舉辦「心繫三星,溫星送暖,歲末愛心關懷活 動(下稱歲末愛心活動)」發放每名慰助對象現金3000元紅 包、3公斤裝白米2包、3公升裝沙拉油1瓶、1.6公升裝醬油 1瓶、1公升裝蠔油1瓶及蔥蛋捲1罐(下稱系爭現金及物品) 予宜蘭縣三星鄉有投票權之黃金英、林朝陽、謝瓊玉(由養 女謝金葉代領)、邱平埔(由媳婦張秋梅代領)、陳阿番、 薛忠祥、馬玉真、黃月照、楊月女、林阿樹、林寶玉、陳茂 坤(由胞兄陳茂田代領)、葉富(由胞弟葉東隆代領)、廖 義雄、李素卿、翁碧玉、李世虹、李彩雲、林英俊、張麗華 (由夫呂三興代領)、游阿鎔(由妻葉寶珠代領)、劉清風 、黃木慶、黃敬忠等列冊之低收入戶,及石江山、呂靜娟( 由母余林阿珠代領)、宋盛其、李阿緞、李珠紅、周素鳳、 林秋鳳、林進財、林麗秋、陳樹欉、陳濕南、黃文發、黃枝 萬、王春美、李重雄、林阿文(由妻簡桂英代領)、林添丁 、林陳番婆、胡懷斌、偕思紜、陳敏慈(由母賴素卿代領) 、游金松、黃阿永、黃財枝、黃清埤、賴阿呆、簡銘樑、李 阿花、李財福、林楊萬、邱玉玲、高明光、張萬來、許清金 、陳勝雄、黃立權、黃文桐、黃金爐、楊菜(由夫鄭阿月代 領)、廖天瑞、廖維義、潘素梅、鄭美英、朱萬士(由游阿 秀代領)、吳蕙雯、李春惠、林添財、林添富、邱墩金、張 志維(由張武雄代領)、陳進興、游素梅、潘天來、蔡平埔 、鄧碧蓮(由謝石養代領)、謝金獅、謝錦隆、鍾新花、王 錫榮、任金和、吳阿然、吳錦銘、宋子強、林文貴、林永昌 (由子林東山代領)、林福明、林樹木、郭萬榮、彭阿賢、 游清溪、游憶雪、黃文呈、潘進耕、賴順、張金成(上列涉 及投票受賄罪部分,均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 行簽分偵辦)等99人。又歲末愛心活動開始先由宜蘭縣長呂 國華(另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向在場之 人致詞並稱:「‧‧‧另外在這裡比較大膽向大家報告跟拜 託,這星期六就要選立法委員,我們現在要選一個立法委員 ,基本上必須要很『骨力』、很打拼,要能夠支持縣府,並 幫縣府出聲,能夠爭取建設的立委才是我們要選出來的立委 ,我們林建榮立委一向對縣府非常支持,而且隨時都能找得 到,隨時都看得到,非常的打拼,所以在這裡向鄉親拜託, 禮拜六就要投票,希望能夠支持林建榮立委,這次的選舉有 2張票,1張票選候選人,1張票選政黨,候選人的部分請支 持2號林建榮立委,政黨的部分請支持10號國民黨」等語, 隨後再由被告乙○○接續上臺,順勢向在場之人致詞表示: 「‧‧‧我們剛剛看得到的,還有2個贊助的單位,我要特
別感謝在政治這條路給我最多學習機會的林建榮立委,大力 的給我們贊助,幫我們的忙,因為現在是選舉期間,全縣在 走,沒時間來參加這次活動,我在此代表林建榮立委向大家 請安問好」等語,均欲使在場有投票權之上開99位選民,於 此次選舉行使投票權時,支持立法委員候選人林建榮。嗣經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翌日(即同年月7日)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申請搜索票後,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 調查站、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 星分局、宜蘭分局,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被 告乙○○位於宜蘭縣三星鄉宏慶新邨26之2號住處及宜蘭縣 三星鄉○○路○段387號縣議員服務處執行搜索,共計扣得裝 有現金7000元之信封袋1份、低收入戶名冊4份、計劃書1冊 、公文資料3份、村長提報名冊1冊、請領名冊1冊、內含 3000元現金之紅包5包、領據1冊、單據3紙、獅子會名冊1冊 、3公斤裝白米10包、3公升裝沙拉油5瓶、1.6公升裝醬油5 瓶、1公升裝蠔油5瓶、蔥蛋捲5罐、兌換券1冊及自客廳電腦 列印之計劃書1冊等物。因認被告乙○○、甲○○均涉犯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 交付賄賂而約其就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之罪嫌云云。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 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 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 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 院29年上字第3105號及40年臺上字第86號分別著有判例;另 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 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 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 。又按,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 判例意旨,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 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 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 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 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 之認定。
三、訊之被告乙○○、甲○○,就其於上揭時、地,舉辦本件歲 末愛心活動,過程發放每位慰助對象系爭現金及物品之事實 固不諱言,惟均堅詞否認有何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 及交付賄賂,而約其為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之投票行賄犯行
,被告乙○○辯稱:該等活動純粹是愛心活動,與選舉無關 等語。被告甲○○辯稱:渠只是負責文書跟業務方面,而且 這是愛心活動等語。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等涉有上述犯嫌無非係以:(一)被告乙○○、甲○○在歲末愛心活動現場發放每名慰助對 象系爭現金及物品之行為,應屬「賄賂」;
(二)收受系爭現金及物品之慰助對象,確均為有投票權之人, 是堪認定被告乙○○、甲○○交付有投票權人系爭現金及 物品,與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權行使間,具有對價關係;(三)被告乙○○、甲○○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交付賄 賂,而約其為投票權一定行使間,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為其主要論據。
五、按,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893號判例意旨明白揭櫫: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 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 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 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 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 ;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 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 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 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者對其所行求、 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 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 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 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4350 號判決亦同此旨。又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773號判決復 加闡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90條之1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 之人行賄罪,係以行為人基於行賄之意思,對於有投票權之 人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並相約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 不行使,且所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約為投票權一定行使 或不行使間,有相當之對價關係為構成要件。如行為人並非 基於行賄之意思交付金錢、財物,則該物即非「賄賂」。申 言之,此項「賄賂」,係對於賄求對象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 使或不行使之不法報酬。且該罪之成立與否,除應就行為人 之主觀犯意及共犯犯意聯絡等心理狀態、行為時之客觀情事 ,本於邏輯推理為綜合判斷外,仍須異時異地,衡以社會常 情及經驗法則作為論斷之基礎。為維護選舉之公平性,端正 不法賄選之風氣,對於以不正手段訴諸金錢、財物之賄選行
為固應依法嚴以杜絕,惟行為是否該當賄選之要件,亦應在 不悖離國民之法律感情與認知下,就社會一般生活經驗予評 價,該罪之立法本旨始能彰顯而為大眾所接受。又於民主社 會中,人民基於言論自由之保障,除公務員等具有特殊身分 人士應嚴守其中立之立場外,任何人均得於競選期間,在各 種公開或不公開之場合發言支持某特定候選人,至於行為人 表如「懇請賜票」、「務必投某人一票」等助選談話內容, 主觀上是否已與談話對方或在場聽聞該等言論之有投票權人 互達「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意思合致,自應 審慎加以認定,要非謂凡於競選期間,在民間舉辦活動之場 合中致贈相當價值之物品且活動中出現支持某特定候選人之 助選言論,不問物品發放之來源、活動舉行之動機是否確與 選舉有直接密切之關聯、在場之人主觀上有無認識所收受財 物係屬「賄賂」等情,一律以投票行賄罪論擬。合先敘明。六、另按,揆諸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規定,投 票行賄罪之構成要件有三:㈠須行為人對於有投票權人之人 為之;㈡須行為人對於有投票權之人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 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行為;㈢須使有投票權人對於投票一定 之行使或不行使投票權。惟查:
(一)本件歲末愛心活動錄影光碟經原審勘驗,其程序分別為: ⒈主持人開場介紹本件歲末愛心活動係由被告乙○○主辦推 動,其他尚有愛心工作隊、環保志工隊及民眾服務社等機 關團體。隨後於縣長呂國華到場時,主持人邀請縣長呂國 華上臺致詞。整段時間約1分25秒。
⒉縣長呂國華上臺致詞,先向在場主持人、被告乙○○、三 星代表、理事長、愛心工作隊及在場鄉親父老問好,並就 其隨後另有行程需先行離場致歉後,以縣府名義感謝被告 乙○○、愛心工作隊關心社會經濟狀況不佳需要幫助之家 庭,得以度過好年,亦感謝各村村長支持、幫忙調查與瞭 解,促使愛心活動順利舉辦,並表示縣府重視經濟發展問 題。隨後稱「另外在這裡,比較大膽跟各位報告跟拜託‧ ‧‧代表什麼?代表選舉到了,因為我們這星期六就要選 立法委員,我們現在要選一個立法委員,基本上必須一定 要很骨力(台語,勤勞之意)、很打拼,而且要能夠支持 縣府,可以配合縣府,可以幫忙縣府‧‧‧替縣府幫忙、 出聲,來為地方爭取建設,爭取經費,這樣的立委,才是 我們要選的立委、需要支持的立委,我們林建榮立委一向 對我們縣府非常的支持,非常的幫忙,而且‧‧‧的時候 要找他的時候,隨時都能找得到,隨時都看得到,而且非 常熱誠,非常的骨力打拼,所以在這裡簡單向各位鄉親,
因為我們星期六,禮拜六就要投票了,禮拜六就要投票了 ,還剩6天而已,希望大家能夠支持我們林建榮立委,另 外我們這次的選舉有2張票,1張票是選候選人,1張票選 是政黨,請候選人請支持2號林建榮,政黨部分請大家支 持10號的,10號的國民黨,在這裡簡單向大家做一個報告 跟拜託,最後大家‧‧‧祝大家新年快樂、萬事如意,大 家闔家平安,謝謝」等語。整段發言時間約4分31秒,縣 長呂國華致詞結束下臺與第一排座位之人員握手後離開活 動現場。
⒊主持人串場感謝縣長呂國華,並邀請被告乙○○上臺致詞 。過程約1分7秒。
⒋被告乙○○應邀上臺,先向縣長呂國華、三星鄉鄉長、代 表會吳金生代表,三星婦女會愛心工作隊朱麗華會長、三 星服務社理事長、在座工作人員、各位鄉親父老、少年朋 友問候,並感謝眾人疼惜、支持、照顧與肯定,使其有機 會在議會為鄉親服務,並特別提及三星代表會各位代表, 包括吳金生代表、林金香代表等代表,在其背後提供幫忙 之最大力量,並請現場鄉親為到場之三星鄉18村村長掌聲 鼓勵,感謝18村村長對其在基層、建設及民眾服務之各項 建言、指教與支持。嗣談及下鄉服務直接接觸鄉民生活之 心得而希望眾人共同努力提供鄉親快樂之生活,便透過議 會共同聯絡配合三星婦女會、愛心工作隊、環保志工隊等 單位,共同促成本件歲末愛心活動,且提及尚有二個贊助 單位而稱「我要特別感謝在政治這條路給我最多學習機會 我們林建榮林立委,大力的給我們支持活動,來幫我們的 忙,感恩在心,因為選舉期間,全國在走,沒時間來參加 這次活動,我也在這邊代表林建榮立委向大家請安‧‧‧ 」等語後,即說明先前與嗣後仍有安排表演活動流程,希 望過年前夕呈現團圓氣氛,復道出經由此次機會,已與愛 心工作隊協議,自今日起每月初一為三星愛心工作日,將 配合愛心工作隊與社會善心人士共同為三星服務,繼續打 拼,更希望鄉親支持議會,建設三星鄉成為更好更美滿更 幸福之城市,不單只是農村而成為全國羨慕之城市,最後 再度感謝三星婦女會愛心工作隊、民眾服務社理事長、陳 鄉長、代表會5位代表、18村村長及在座付出愛心之志工 ,祝福大家平安、快樂、新年恭喜。演說過程歷時9分12 秒。
⒌主持人感謝被告乙○○,再邀請三星婦女會理事長簡涓涓 致詞,串場時間約1分2秒。
⒍三星婦女會理事長簡涓涓先向主持人、各單位來賓、18村
村長、婦女會會員問候,感謝眾人支持,並特別感謝被告 乙○○帶頭作愛心,表示婦女會每年均舉辦冬令動員,但 今年由被告乙○○帶領,大家聯合,呈現結果便不一樣, 意義更佳。目前愛心工作隊隊員120餘位,希望每年增加 ,明年活動更好,在被告乙○○帶領下,作得更好,亦希 望愛心人士儘量參加愛心工作隊,祝福大家新年快樂,闔 家幸福。發言過程2分38秒。
⒎主持人感謝愛心工作隊之愛心與付出,並邀請民眾服務社 理事長致詞,串場時間46秒。
⒏民眾服務社理事長致詞,問候被告乙○○、鄉長、代表會 陳代表、吳代表、在座鄉親及簡短感謝各單位配合與眾人 之愛心,祝福大家新年快樂。過程2分30秒。 ⒐錄影時間自21分33秒起,畫面離開舞臺轉至戶外,約22分 20秒畫面重回舞臺,過程中仍可聽見活動現場發言聲音, 畫面進入活動現場時,見現場門口上方掛有「三星獅子會 」橫幅,另無其他單位標誌,隨後畫面呈現活動現場四周 。約23分14秒時,畫面離開現場,隱約聽見主持人發言, 但內容不清楚,畫面呈現民眾陸續離開,約於24分30秒起 ,畫面接近會場門口,見有民眾提物品離開活動現場。 ⒑錄影時間25分1秒聽見男子聲音稱「代表中國國民黨三星 鄉黨部‧‧‧」,此時畫面顯現活動現場外靠近門口有民 眾排隊領物品,但領何物品不清楚,隨後畫面進入現場, 舞臺有名男子發言,內容提及「中國國民黨的過去、現在 及未來,永遠和大家在一起」及「中國國民黨‧‧‧」等 語,但詳細發言內容聽不清楚。隨後畫面呈現活動現場四 周,該名男子發言後,即由主持人接話,然言詞仍不清楚 ,依稀辨認似在唱名,因聽聞「何美煌」等人名。自錄影 時間27分8秒起,畫面離開活動現場至戶外,見民眾陸續 離開。
(二)綜觀上述本件歲末愛心活動流程,被告乙○○之演說內容 ,除感謝並肯定相關參與單位之支持與努力外,其重點顯 均圍繞歲末愛心活動之議題彰彰明甚。而其前後歷時9分 12秒之整段發言過程,僅於中後段談及「我要特別感謝在 政治這條路給我最多學習機會我們林建榮林立委,大力的 給我們支持活動,來幫我們的忙,感恩在心,因為選舉期 間,全國在走,沒時間來參加這次活動,我也在這邊代表 林建榮立委向大家請安‧‧‧」等語,亦係以「立法委員 林建榮」稱呼,並未刻意冠諸立法委員「候選人」林建榮 」而涉及選舉事務,顯見被告乙○○並未在歲末愛心活動 之公開致詞內容,僅以寥寥數語感謝言詞約略提及林建榮
立法委員對其參政歷程之提攜與支持,再代林建榮立法委 員向在場鄉親請安,並未鼓勵在場不特定之人抑或領取系 爭現金及物品之慰助對象,投票支持立法委員候選人林建 榮之助選言論。再者,歲末愛心活動現場亦無設立任何關 於立法委員候選人林建榮之競選旗幟、標語、政黨名稱、 圖樣、海報或宣傳品,更未見有何穿著立法委員候選人林 建榮之競選背心、服飾或物件之人,在活動現場公開或私 下進行助選拉票之活動,業據原審勘驗活動錄影光碟內容 並擷取現場錄影畫面6幀在卷可稽;且經證人即愛心工作 隊隊長朱麗華及環保義工隊隊員林素卿於原審審理時到庭 結證屬實。從而,被告乙○○係在無任何政黨標誌、名稱 抑或涉及立法委員候選人林建榮之競選旗幟、標語、海報 、文宣、競選背心或其他相關選舉物件之歲末愛心活動現 場,致詞感謝參與歲末愛心活動之各界機關團體,而發表 非關立法委員候選人林建榮競選議題之演說內容,亦未有 呼籲、請託、懇求在場不特定人或領取系爭現金及物品之 慰助對象投票支持立法委員候選人林建榮之助選言行,實 難將被告乙○○之整段演說過程,與政黨活動抑或立法委 員候選人林建榮之競選造勢建立事實上之關連性。公訴意 旨徒以被告乙○○之發言內容曾提及立法委員林建榮等上 開言詞為憑,遽指其係向有投票權人行求投票權為一定行 使,要非可採。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在縣長呂國華所為「另外在這裡 ,比較大膽跟各位報告跟拜託‧‧‧代表什麼?代表選舉 到了,因為我們這星期六就要選立法委員,我們現在要選 一個立法委員,基本上必須一定要很骨力、很打拼,而且 要能夠支持縣府,可以配合縣府,可以幫忙縣府‧‧‧中 替縣府幫忙、出聲,來為地方爭取建設,爭取經費,這樣 的立委,才是我們要選的立委、需要支持的立委,我們林 建榮立委一向對我們縣府非常的支持,非常的幫忙,而且 ‧‧‧的時候要找他的時候,隨時都能找得到,隨時都看 得到,而且非常熱誠,非常的骨力打拼,所以在這裡簡單 向各位鄉親,因為我們星期六,禮拜六就要投票了,禮拜 六就要投票了,還剩六天而已,希望大家能夠支持我們林 建榮立委,另外我們這次的選舉有2張票,1張票是選候選 人,1張票選是政黨,請候選人請支持2號林建榮,政黨部 分請大家支持10號的,10號的國民黨,在這裡簡單向大家 做一個報告跟拜託,最後大家‧‧‧祝大家新年快樂、萬 事如意,大家闔家平安,謝謝」等直接涉及立法委員候選 人林建榮之助選言論後,即「順勢」應邀上臺致詞,欲使
在場有投票權人投票支持候選人林建榮云云;惟並無證據 證明縣長呂國華之上述言論內容,係由被告乙○○或甲○ ○擬稿,抑或係與被告乙○○、甲○○共同商議後所撰; 被告二人如何能於事先知悉或或控制縣長呂國華個人言論 之內容?其等復基於若何之理由須為縣長呂國華個人發言 內容共負言責?檢察官亦未舉證證明縣長呂國華之上述個 人發言內容與被告等之關連性?況被告乙○○隨後應邀上 臺之言談內容,洵然切合歲末愛心活動之本旨,且未進一 步呼應縣長呂國華已觸及競選活動與投票行為之發言內容 ,已詳前述;公訴意旨僅以被告乙○○「繼縣長呂國華之 後」發表言論之客觀事實,遽率斷被告乙○○係「順勢」 欲使有投票權人行使投票權支持候選人林建榮,要屬無據 且與歲末活動現場之客觀情狀不符,亦無可採。(四)再查,本件歲末愛心活動係由三星獅子會、愛心工作隊、 環保義工隊共同參與舉辦,慰助對象則為三星鄉18村村長 提報之貧戶,不限於宜蘭縣三星鄉公所登記之低收入戶, 亦不排除原住民身分之村民,標準由村長認定,各該參與 活動之團體皆與中國國民黨無關,活動性質亦非關第7屆 立法委員競選事務,發放系爭現金及物品流程,乃由志工 核對慰助對象之身分無誤便可領取,並未要求慰助對象支 持特定之立法委員候選人,慰助對象亦無庸聆聽演說或觀 看表演即可自行離開,復有鄰近居民及雙義社區居民至現 場一同參與觀看表演活動等情,亦據證人朱麗華及林素卿 於偵、審中到庭結證綦詳。另證人即宜蘭縣三星鄉天山村 村長鄭玉寅於原審審理中亦到庭結證:其擔任村長14年, 黨籍民主進步黨,黨齡13年餘,本件歲末愛心活動係經乙 ○○以公文通知鄉內18村參與,天山村由其負責提報6名 生活困苦之村民為慰助對象,並未排除原住民村民,亦與 政黨傾向無關,事後其提報5人,其中1人為低收入戶,過 程中甲○○曾催其儘快送出名單,但未與乙○○聯繫,亦 未談及立法委員選舉之事,其個人認知本件活動純屬愛心 慰助活動等語翔實;益證本件歲末愛心活動純屬民間慈善 活動,洵與政黨色彩無涉,亦非關第七屆立法委員競選事 務。公訴意旨泛指歲末愛心活動之主辦單位大部分為特定 政黨所屬相關社團,進而推論歲末愛心活動之性質,係屬 選舉大型造勢活動,顯係率斷。
(五)綜上所述,被告乙○○、甲○○以縣議員乙○○服務處名 義共同籌劃、執行並配合三星獅子會、愛心工作隊、環保 義工隊及其他機關團體,於97年1月6日10時許,在宜蘭縣 三星鄉三星國小大禮堂舉辦之「心繫三星,溫星送暖,歲
末愛心關懷活動」,並無證據證明活動性質與目的業與第 7屆立法委員候選人林建榮或其競選事務有所關連。又被 告乙○○於活動過程應邀致詞之演說內容,均契合於愛心 關懷活動之本旨而未觸及立法委員候選人林建榮或帶入助 選色彩,復未對於領取系爭現金及物品之慰助對象或其他 在場不特定之人以言語舉動加以鼓勵、促使、請託、懇求 投票支持立法委員候選人林建榮,而約使有投票權之人之 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顯見在歲末愛心活動流程中,發表 演說之被告乙○○及執行事務之被告甲○○,並非藉由舉 辦歲末愛心活動乘機發放系爭現金及物品,而約使慰助對 象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甚明。申言之,被告二人為系爭現 金及物品之發放,與有投票權且領取系爭現金及物品之慰 助對象間,並無證據證明存在任何對價關係。本於禁止推 定罪狀之法則,確保國家刑罰權之正確行使的,認檢察官 所舉提之證據與論證理由,顯與上述本案投票行賄罪所需 :㈠須對有投票權之人為之;㈡須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 賂或其它不正利益之行為;㈢須使有投票權人為一定之行 使或不行使投票權之三項構成要件無一契合,亦均不足以 使通常一般之人對被告二人所犯之投票行賄罪嫌,達於均 不致有所懷疑,而確信為真實之程度。
(六)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論告略稱: 系爭活動係因立法委員林建榮之協助申請所致,系爭活動 並非往年類似愛心慰問活動之延續,亦有別於一般愛心慰 問活動,而係特定政黨所舉辦辦活動,該活動僅係為掩飾 買票賄選之名目云云。然立法委員性質上屬民意代表,其 於其所屬選區藉為該選區爭取活動補助經費,各政黨於各 選區辦理活動,不論其名義為何,然其目的均不外係爭取 選民之好感,藉以爭取選民之支持,均核與事理無所違背 。另系爭活動縱認有別於往年類似愛心慰問活動,然以往 未有相同之活動,事理上亦非不得加以變化、創新之。惟 本件之關鍵厥為本案被告二人是否於上述活動中藉由舉辦 歲末愛心活動乘機發放系爭現金及物品而約使慰助對象為 投票權一定之行使之表示,關乎此,被告乙○○、甲○○ 以縣議員乙○○服務處名義共同籌劃、執行並配合三星獅 子會、愛心工作隊、環保義工隊及其他機關團體,於97年 1月6日10時許,在宜蘭縣三星鄉三星國小大禮堂舉辦之「 心繫三星,溫星送暖,歲末愛心關懷活動」,並查無證據 證明其活動性質與目的業與第7屆立法委員候選人林建榮 或其競選事務有所關連,業如上述。是於法尚不得執上述 活動係由立法委員林建榮之協助申請,系爭活動不同於以
往之類似活動等節,即遽繩被告二人以上述罪名。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公訴檢察官此部分論告,亦非可採。七、此外,本院復查再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或補強被告二人確有 公訴意旨載稱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判例意旨及說明 ,不能證明其等二人犯罪,爰依法應為被告乙○○、甲○○ 均無罪之諭知。
八、原審因以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而為被告等均無罪之諭知, 於法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未舉提新事證,仍執陳詞 ,任意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全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林銓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玲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