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7年度,5344號
TPHM,97,上訴,5344,2009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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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534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
度訴字第974號,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536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擔任於民國90年5月間設立德古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高雄市新興區○○○路56號24樓之4,下稱德古曼公 司)之會計人員,為商業會計法上所稱經辦會計人員,與德 古曼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李逸香,明知德古曼公司自90年5月 至91年10月並無如附表一所示公司銷售金額之事實,竟與李 逸香(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更一字第25號判決 有罪)、饒玉麟黃位山(均未據起訴)共同基於填製不實 之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0年5 月至91年5月前由甲○○開立發票方式,另於91年5月後則將 德古曼公司之空白發票交予饒玉麟黃位山,而分由甲○○饒玉麟黃位山等人連續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不實之統一發 票共91紙(發票號碼及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分別交予如 附表一所示之公司,由附表三所示公司持以作為進項憑證扣 減該公司之銷項稅額,因而逃漏各該公司之營業稅額(各該 公司逃漏之稅額詳如附表三所示),以此方式幫助上開公司 逃漏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正確性 及公平性。嗣李逸香不願擔任負責人,欲變更德古曼公司之 負責人名義,遂由甲○○物色人選,甲○○楊秀足(另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更一字第25號判決有罪)接洽 後,接受甲○○之邀,自92年1月16日起擔任德古曼公司之 名義負責人,而甲○○承續上開共同基於填製不實之會計憑 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德古曼公司自 92年1月至92年6月並無實際銷貨予附表二所示公司之事實, 以提供空白發票予饒玉麟黃位山方式,由渠等連續開立如 附表二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共42紙(發票號碼及金額詳如附 表二所示),分別交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由附表四所示 公司持以作為進項憑證扣減該公司之銷項稅額,因而逃漏該 公司之營業稅額(各該公司逃漏之稅額詳如附表四所示), 而以此方式幫助上開公司逃漏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 對於營業稅稽徵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件被告甲○○所犯之罪,非死刑、無期徒 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 一審案件,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原審受命法官 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原 審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原審就本件之證據調查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 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 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見 原審卷㈡97年8月8日審理程序筆錄),並經證人楊秀足於偵 查中證述被告為德古曼公司登記負責人,該公司登記負責人 變動狀況,實際負責人為甲○○等語附卷可稽(見95年度偵 字第2232 8號卷㈠第121至123頁,下稱偵查卷㈠),此外, 另有德古曼公司案卷、德古曼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2 紙(李逸香等2人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之刑事告發書暨相 關證據卷宗《下稱稅卷》第25、27頁)、高雄市政府營利事 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2紙(稅卷第12、13頁)、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稅卷第17頁)在卷可稽,此部分 事實應堪認定。又德古曼公司自90年5月間起並無如附表一 、二所示銷售金額之事實,竟連續自90年5月間起至92年6月 間止,填製買受人、品名、數量及金額均不實之會計憑證統 一發票後,分別交付予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作為各該公 司向德古曼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再由附表三、四所示 之公司持附表一、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 銷項稅額,幫助附表三、四所示之公司逃漏如附表三、四所 示之營業稅捐等情,亦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5年8月3日財 高國稅審三字第0950050085號函附之德古曼公司自90年5月 起開立不實發票扣抵情形明細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4年 9 月29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40061637號刑事案件告發書及 所附之案情報告表、德古曼公司90-92年銷向去路明細(稅 卷第70至72頁)、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像彙加明細表─銷項 去路(稅卷第73至76頁)、新中央公司開立相關廠商不實銷 項發票一覽表、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進銷項查核清單、財政 部台北市國稅局稽查報告書(見偵查卷㈠第45至46頁、第 163 至194頁)附卷可稽,則被告明知於91年5月前德古曼公 司實際交易金額非如其所開立發票金額所示,又其擔任會計



人員,亦知悉空白發票交付他人使用目的在於虛開憑證,竟 於91 年5月後,明知饒玉麟黃位山係利用德古曼公司,領 用空白發票後,分別填載不實登載會計憑證,以遂行幫助他 人逃漏稅捐等不法行為之目的,而仍交付,自有不實登載會 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故意甚明。綜上,足認被告任 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應予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部分條文,已自95 年7月1日起施行,另刑法施行法於95年6月14日增訂之第1條 之1規定,亦於95年7月1日施行。關於刑法變更後之新舊法 律適用問題,均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 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 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規定,依「從舊從輕 」原則決定;而所謂法律變更,應指法律適用之實質變更, 即刑法規範狀態之變更,對行為人方有所謂「有利」及「不 利」之情形,故若不涉及犯罪構成要件之刑罰加重或減輕事 由,自應逕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律,而無依刑法第2條第1項 為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必要。茲分述如下:
⒈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業於95年5月24日修正施 行,該條第1款原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 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 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或記入帳冊者」,修正後則將上開條文之刑度規定提高為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 下罰金」,茲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 法律即95年5月24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 規定。
⒉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 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 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法定刑罰金部分,依修正 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 ,而銀元與新臺幣間之折算,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 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元折算新臺幣3元;修正後第 33 條第5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 計算之」,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之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 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有利於被告。
⒊刑法第28條原規定:「2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2人以上共同『實 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 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 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 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 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 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 修正,經比較適用新舊法,新法對被告應較有利(最高法 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判決參照)。
⒋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於修正後已刪除,本件 被告多次幫助犯行,其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 件之罪名,依舊法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如依新法 均應分論併罰,適用新法則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 正刪除前之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論處。
⒌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於修正後業已 刪除,本件被告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罪,依修正前之刑法, 二罪間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從一重論以違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惟刑法修正後各罪則應予 分論併罰。經比較之結果,認適用修正前牽連犯之規定, 對被告較為有利。
⒍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 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 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 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 1日,易科罰金。」,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 規定,係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被告行為 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百元至3百元折算1日 ,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3百元至9百元折算1日 。惟95年7 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 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 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 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易科罰金 折算標準,以舊法較有利被告,爰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⒎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 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 輕」原則,自應整體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商 業會計法、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 )。次按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 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規定課徵營業稅,而虛設行 號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故非營業稅課稅範圍,不得 對其科徵營業稅。而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規定之逃漏稅捐罪 ,依其文義解釋及該條無處罰未遂犯規定之情形以觀,應認 係結果犯,必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為逃漏 稅捐之手段,並因而造成逃漏稅捐之結果,始成立該罪(最 高法院70年度臺上字第2842號、76 年度臺上字第208號判決 意旨參照)。是被告係德古曼公司之會計人員,屬商業會計 法第4條所稱之經辦會計人員,核其所為,係犯95年5月24日 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經辦會計人員明知不實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 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與饒玉麟黃位山楊秀足李逸香,就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有共同犯意 聯絡,行為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 分,饒玉麟黃位山係無身分之人而與有該身分之被告共同 實施犯罪,為身分犯,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 亦應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 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各觸犯構成要件 相同之罪名,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 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 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 續違反95年5月24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經辦 會計人員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又公訴人起 訴事實雖未敘及上開事實中新中央公司以外如附表所示部分 ,然該部分事實與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既具有裁判上一罪 之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又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營業人中,其中新中央股份有 限公司、思拓科技有限公司忠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艾妮 婚紗企業行之營業人均屬虛設行號之公司乙節,業據查緝單 位查明後製作開立不實發票扣抵情形明細表(見財政部高雄 市國稅局95年8月3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50050085號函附明 細表),則取得此部分發票之公司既均屬虛設行號,自無實



際銷售行為,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實 際上既然無進貨或銷貨之事實,即無營業行為,不能課徵營 業稅,此部分行為自無幫助逃漏營業稅捐可言,附此敘明。 原審詳予調查後,以被告罪證明確,援引修正前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55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 規所定貨幣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並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 、行為手段,其任由共犯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 漏營業稅,逃漏稅額,危害稅捐之公平性及正確性甚鉅,惟 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兼衡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 就本案犯行參與之程度、擔任之角色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 徒刑10月。又以被告犯罪之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 復無其他不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 之情形,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之1,並依該條例第9條及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 亦屬妥適,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共犯李逸香楊秀足分別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上更一字判處有期徒刑2年、1 年8月,各減為有期徒刑1年、10月,其2人僅屬名義負責人 ,被告參與程度較深、犯罪時間較長,量刑10月顯然過輕云 云。惟按刑法之共同正犯,雖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 但科刑時,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情狀,分別情節,為量 刑輕重之標準,非必科以同一之刑(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 第3571號參照)。本件被告對於上揭犯行,始終坦承不諱, 相較與共犯李逸香楊秀足於渠等上開案件審理諸多飾卸之 情,犯後態度明顯有別,就程序精簡、避免司法資源耗費, 尤有助益,依上說明,原審科處較輕之刑,並無不當。況上 述高雄地方法院95年上更一字第25號判決,嗣亦經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以97年上訴字第1193號撤銷改判,各處李逸香楊秀足有期徒刑1年,均減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900元折算一日,有該案判決影本1紙足憑,亦與被 告上開所處之刑無甚差異。從而,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 過輕,自非有據,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江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韋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時間 │ 發票買受人 │ 發票銷售人 │ 發票號碼 │銷項金額(新│稅額(新台│
│ │ │ │ │ │台幣:元) │幣:元) │
├──┼────┼──────┼──────┼─────┼──────┼─────┤
│ 一 │90年6月 │苞朵莉國際股│德古曼企業有│GJ00000000│ 350,000│ 17,500│
│ │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 二 │90年6月 │苞朵莉國際股│德古曼企業有│GJ00000000│ 375,000│ 18,750│
│ │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 三 │90年6月 │苞朵莉國際股│德古曼企業有│GJ00000000│ 280,000│ 14,000│
│ │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 四 │90年6月 │苞朵莉國際股│德古曼企業有│GJ00000000│ 300,000│ 15,000│
│ │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 五 │90年7月 │苞朵莉國際股│德古曼企業有│HH00000000│ 75,000│ 3,750│
│ │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 六 │90年7月 │苞朵莉國際股│德古曼企業有│HH00000000│ 90,000│ 4,500│
│ │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 七 │90年7月 │豪冠企業有限│德古曼企業有│HH00000000│ 200,000│ 10,000│
│ │ │公司 │限公司 │ │ │ │




├──┼────┼──────┼──────┼─────┼──────┼─────┤
│ 八 │90年7月 │苞朵莉國際股│德古曼企業有│HH00000000│ 300,000│ 15,000│
│ │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 九 │90年7月 │苞朵莉國際股│德古曼企業有│HH00000000│ 42,500│ 2,125│
│ │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 十 │90年8月 │苞朵莉國際股│德古曼企業有│HH00000000│ 60,000│ 3,000│
│ │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十一│90年8月 │豪冠企業有限│德古曼企業有│HH00000000│ 112,500│ 5,625│
│ │ │公司 │限公司 │ │ │ │
├──┼────┼──────┼──────┼─────┼──────┼─────┤
│十二│90年8月 │苞朵莉國際股│德古曼企業有│HH00000000│ 252,000│ 12,600│
│ │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十三│90年8月 │苞朵莉國際股│德古曼企業有│HH00000000│ 30,000│ 1,500│
│ │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十四│90年8月 │苞朵莉國際股│德古曼企業有│HH00000000│ 255,000│ 12,750│
│ │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十五│90年8月 │苞朵莉國際股│德古曼企業有│HH00000000│ 225,000│ 11,250│
│ │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十六│90年8月 │苞朵莉國際股│德古曼企業有│HH00000000│ 125,000│ 6,250│
│ │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十七│90年9月 │鈺倉實業有限│德古曼企業有│JF00000000│ 210,000│ 10,500│
│ │ │公司 │限公司 │ │ │ │
├──┼────┼──────┼──────┼─────┼──────┼─────┤
│十八│90年9月 │苞朵莉國際股│德古曼企業有│JF00000000│ 175,000│ 8,750│
│ │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十九│90年9月 │苞朵莉國際股│德古曼企業有│JF00000000│ 325,000│ 16,250│
│ │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二十│90年9月 │鈺倉實業有限│德古曼企業有│JF00000000│ 245,000│ 12,250│
│ │ │公司 │限公司 │ │ │ │
├──┼────┼──────┼──────┼─────┼──────┼─────┤




│二一│90年10月│鈺倉實業有限│德古曼企業有│JF00000000│ 294,000│ 14,700│
│ │ │公司 │限公司 │ │ │ │
├──┼────┼──────┼──────┼─────┼──────┼─────┤
│二二│90年10月│苞朵莉國際股│德古曼企業有│JF00000000│ 126,000│ 6,300│
│ │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二三│90年10月│苞朵莉國際股│德古曼企業有│JF00000000│ 360,000│ 18,000│
│ │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二四│90年10月│苞朵莉國際股│德古曼企業有│JF00000000│ 120,000│ 6,000│
│ │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二五│90年10月│苞朵莉國際股│德古曼企業有│JF00000000│ 140,000│ 7,000│
│ │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二六│90年11月│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KD00000000│ 108,000│ 5,40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二七│90年11月│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KD00000000│ 132,000│ 6,60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二八│90年11月│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KD00000000│ 135,000│ 6,75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二九│90年11月│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KD00000000│ 132,000│ 6,60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三十│90年11月│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KD00000000│ 180,000│ 9,00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三一│90年12月│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KD00000000│ 120,000│ 6,00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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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90年12月│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KD00000000│ 150,000│ 7,50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三三│90年12月│亨昊企業社 │德古曼企業有│KD00000000│ 90,000│ 4,500│
│ │ │ │限公司 │ │ │ │
├──┼────┼──────┼──────┼─────┼──────┼─────┤
│三四│90年12月│亨昊企業社 │德古曼企業有│KD00000000│ 160,000│ 8,000│




│ │ │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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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90年12月│亨昊企業社 │德古曼企業有│KD00000000│ 110,000│ 5,500│
│ │ │ │限公司 │ │ │ │
├──┼────┼──────┼──────┼─────┼──────┼─────┤
│三六│90年12月│亨昊企業社 │德古曼企業有│KD00000000│ 31,500│ 1,575│
│ │ │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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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91年2月 │亨昊企業社 │德古曼企業有│LC00000000│ 96,000│ 4,800│
│ │ │ │限公司 │ │ │ │
├──┼────┼──────┼──────┼─────┼──────┼─────┤
│三八│91年2月 │亨昊企業社 │德古曼企業有│LC00000000│ 96,000│ 4,800│
│ │ │ │限公司 │ │ │ │
├──┼────┼──────┼──────┼─────┼──────┼─────┤
│三九│91年2月 │太平洋崇光百│德古曼企業有│LC00000000│ 36,041│ 1,802│
│ │ │貨股份有限公│限公司 │ │ │ │
│ │ │司高雄分公司│ │ │ │ │
├──┼────┼──────┼──────┼─────┼──────┼─────┤
│四十│91年2月 │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LC00000000│ 200,000│ 10,00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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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91年2月 │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LC00000000│ 198,000│ 9,90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四二│91年2月 │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LC00000000│ 206,000│ 10,30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四三│91年2月 │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LC00000000│ 195,000│ 9,75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四四│91年2月 │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LC00000000│ 162,000│ 8,10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四五│91年2月 │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LC00000000│ 180,000│ 9,00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四六│91年2月 │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LC00000000│ 219,000│ 10,95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四七│91年2月 │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LC00000000│ 168,000│ 8,40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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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八│91年2月 │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LC00000000│ 192,000│ 9,60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四九│91年3月 │亨昊企業社 │德古曼企業有│MB00000000│ 120,000│ 6,000│
│ │ │ │限公司 │ │ │ │
├──┼────┼──────┼──────┼─────┼──────┼─────┤
│五十│91年3月 │亨昊企業社 │德古曼企業有│MB00000000│ 80,000│ 4,000│
│ │ │ │限公司 │ │ │ │
├──┼────┼──────┼──────┼─────┼──────┼─────┤
│五一│91年3月 │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MB00000000│ 174,000│ 8,70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五二│91年3月 │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MB00000000│ 186,000│ 9,30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五三│91年3月 │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MB00000000│ 155,000│ 7,75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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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91年4月 │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MB00000000│ 220,000│ 11,00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五五│91年4月 │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MB00000000│ 225,000│ 11,25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五六│91年4月 │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MB00000000│ 208,000│ 10,40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五七│91年4月 │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MB00000000│ 177,000│ 8,85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五八│91年4月 │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MB00000000│ 195,000│ 9,75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五九│91年4月 │亨昊企業社 │德古曼企業有│MB00000000│ 160,000│ 8,000│
│ │ │ │限公司 │ │ │ │
├──┼────┼──────┼──────┼─────┼──────┼─────┤
│六十│91年5月 │新中央股份有│德古曼企業有│NA00000000│ 303,620│ 15,181│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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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91年5月 │新中央股份有│德古曼企業有│NA00000000│ 303,620│ 15,181│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六二│91年5月 │新中央股份有│德古曼企業有│NA00000000│ 299,155│ 14,958│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六三│91年5月 │新中央股份有│德古曼企業有│NA00000000│ 301,834│ 15,092│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六四│91年5月 │新中央股份有│德古曼企業有│NA00000000│ 299,155│ 14,958│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六五│91年5月 │新中央股份有│德古曼企業有│NA00000000│ 301,834│ 15,092│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六六│91年5月 │新中央股份有│德古曼企業有│NA00000000│ 303,620│ 15,181│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六七│91年5月 │新中央股份有│德古曼企業有│NA00000000│ 303,620│ 15,181│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六八│91年5月 │新中央股份有│德古曼企業有│NA00000000│ 303,620│ 15,181│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六九│91年5月 │新中央股份有│德古曼企業有│NA00000000│ 299,155│ 14,958│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七十│91年6月 │新中央股份有│德古曼企業有│NA00000000│ 301,834│ 15,092│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七一│91年6月 │新中央股份有│德古曼企業有│NA00000000│ 303,620│ 15,181│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七二│91年6月 │新中央股份有│德古曼企業有│NA00000000│ 303,620│ 15,181│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七三│91年6月 │新中央股份有│德古曼企業有│NA00000000│ 303,620│ 15,181│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七四│91年6月 │新中央股份有│德古曼企業有│NA00000000│ 303,620│ 15,181│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七五│91年6月 │新中央股份有│德古曼企業有│NA00000000│ 303,620│ 15,181│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七六│91年6月 │新中央股份有│德古曼企業有│NA00000000│ 303,620│ 15,181│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七七│91年6月 │新中央股份有│德古曼企業有│NA00000000│ 285,760│ 14,288│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七八│91年6月 │新中央股份有│德古曼企業有│NA00000000│ 285,760│ 14,288│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七九│91年6月 │新中央股份有│德古曼企業有│NA00000000│ 285,760│ 14,288│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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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91年7月 │忠安科技股份│德古曼企業有│NZ00000000│ 555,000│ 27,750│
│ │ │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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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苞朵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樸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忠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威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鈺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琪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拓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