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1057號
TCDV,91,訴,1057,2002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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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七號
  原   告  台灣省合作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辛○○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己○○
         庚○○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八三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直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直生公司)邀同被告丙○○○乙○○己○○庚○○為連帶保證人(委任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契約書第七條),於民 國(下同)八十九年六月一日委任原告就被告直生公司簽發之本票,在新台幣( 下同)三百萬元之額度內,為保證人並代墊本票金額,約定利息自票據到期日依 原告銀行代墊款項時,按原告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機動調整)加碼計算,並加 計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契約書第六條)。嗣於該日被告直生公司簽發面額三 百萬元、到期日為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原告為保證人之本票乙紙予他人,惟屆 期被告直生公司並未兌現上開本票,而由原告銀行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為被告 直生公司代墊(當時加碼後之計率為百分之九.八三二)前開票款三百萬元。嗣 經原告銀行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民法第五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支出費用求 償請求權與民法第二百五十條違約金約款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
三、證據:提出委任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契約書影本乙紙及轉帳收入傳票影本二紙、轉 帳支出傳票影本二紙及本票影本乙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直生公司、丙○○○乙○○己○○庚○○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直生公司、丙○○○乙○○己○○庚○○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直生公司邀同被告丙○○○乙○○己○○庚○○為連帶 保證人,於八十九年六月一日委任原告就被告直生公司簽發之本票,在三百萬元 之額度內,為保證人並代墊本票金額,約定利息自票據到期日依原告銀行代墊款 項時,按原告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加碼計算,並加計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嗣 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為原告代墊由被告直生公司於八十九年六月一日簽發,到 期日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面額三百萬元之本票金額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核與原 本相符之委任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契約書影本及轉帳收入傳票影本二紙、轉帳支出 傳票影本二紙及本票影本乙紙為證。被告直生公司、丙○○○乙○○己○○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同條第一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 張。被告庚○○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是原告前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 責任之契約。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 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五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原告既基於委任契約代被告公司代墊上開本票面額三百萬元之金額,且 有利息、違約金之約定,被告丙○○○乙○○己○○庚○○為其連帶保證 人(即無第七百四十五條所規定之權利),已如前述。從而,原告依委任代償費 用求償權與兩造間違約金之約定(民法第二百五十條參照)及連帶保證之規定請 求被告五人連帶給付三百萬元,及自支出之日即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八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同年十 二月二十五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及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 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陳添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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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省合作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直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