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815號
TCDV,91,聲,815,200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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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一五號
  聲 請 人 日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仁
  送達代收人 石宗立 律師
  法定代理人 林光陽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四一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於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四一二號擔保提存事件,提供之提存物華僑商業銀行無記名可
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存單編號CA0000000之存單壹張,准以同額
之華僑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全亥字第六七八六號裁定為擔保扣押
  ,曾提供之擔保物華僑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
  、存單編號CA00000000張,並以八十八年度存字第四九三0號提存事件提存
  在案。嗣為免損失利息,聲請變換提存物,以同額之華僑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
  單代之,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三0號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提供之擔保物華僑
  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一百萬元、存單編號CA0000000壹張,
  並以九十年度存字第四一二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現上揭定期存單已到期,為免損失利
  息,茲聲請變換提存物,以同額之華僑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為此聲請
  變換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民事裁定及提存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林洲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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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