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一五號
聲 請 人 日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仁
送達代收人 石宗立 律師
法定代理人 林光陽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四一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於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四一二號擔保提存事件,提供之提存物華僑商業銀行無記名可
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存單編號CA0000000之存單壹張,准以同額
之華僑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全亥字第六七八六號裁定為擔保扣押
,曾提供之擔保物華僑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
、存單編號CA00000000張,並以八十八年度存字第四九三0號提存事件提存
在案。嗣為免損失利息,聲請變換提存物,以同額之華僑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
單代之,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三0號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提供之擔保物華僑
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一百萬元、存單編號CA0000000壹張,
並以九十年度存字第四一二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現上揭定期存單已到期,為免損失利
息,茲聲請變換提存物,以同額之華僑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為此聲請
變換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民事裁定及提存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林洲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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