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達力裝潢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3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6,
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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