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3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丙○○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附本票所載,發票人甲○○○○是否為丁○○獨
資之營利事業?請釋明之。如甲○○○○為丁○○獨資之營
利事業,請具狀更正相對人為「丁○○即甲○○○○」。
二、請提出相對人甲○○○○之負責人丁○○、相對人乙○○、
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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