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37號
MLDV,98,司促,337,200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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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37號
債 權 人 榮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丞甫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究係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
民國97年10月15日起,有欠明確,請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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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丞甫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