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37號
債 權 人 榮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丞甫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究係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
民國97年10月15日起,有欠明確,請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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