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展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三富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苗小字第86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1 月2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光吾
書記官 葉燕蓉
通 譯 孫名慧
進行事件點呼後
原告法定代理人 甲○○ 到
被告法定代理人 乙○○ 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捌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 葉燕蓉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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