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7年度,10號
MLDV,97,司,10,2009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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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益昌工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吳淑媛會計師
           樓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完結事件,因欠缺法定要件,依非訟事件法
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日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民國97年7 月25日中區國稅徵字
  第0970037876號函所示,聲請人仍有欠稅未繳,應提出已完
  納之證明。
二、完稅後之剩餘財產分配表。
三、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簿冊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
  明文件。
四、聲請人97年12月26日97年度第2 次股東臨時會之會議簽到簿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 怡 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宏 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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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昌工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