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益昌工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吳淑媛會計師
樓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完結事件,因欠缺法定要件,依非訟事件法
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日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民國97年7 月25日中區國稅徵字
第0970037876號函所示,聲請人仍有欠稅未繳,應提出已完
納之證明。
二、完稅後之剩餘財產分配表。
三、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簿冊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
明文件。
四、聲請人97年12月26日97年度第2 次股東臨時會之會議簽到簿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 怡 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宏 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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