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124號
TPDV,106,消債更,124,2017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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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敬沛
代 理 人 李偉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敬沛自中華民國一0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聲請人對於 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 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 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揆諸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乃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 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利用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藉 以妥適調整聲請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 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 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消債條例第1條參照)。準 此,聲請人若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且客 觀上並無濫用更生或清算程序之情事,自應使其藉由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所定程序以清理債務。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 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 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 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 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務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7萬1,075元,前曾以書面向本院聲請消債條例前置調解 ,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 銀行)提供180期、利率0%、每月還款新臺幣(下同)4,603 元之還款方案,然因聲請人因需定期洗腎,健康狀況不穩定 ,無法從事全職工作,每月僅能負擔3,000元,無力負擔前 開調解方案,致調解不成立,聲請人顯有不能清償之情形, 又其包含利息、違約金在內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 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為此,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向本院聲請消債條例前置 調解,經本院以105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445號聲請調解事件 受理在案,後依調解程序作業準則規定委由最大債權銀行台 新銀行進行調解,台新銀行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本金為82萬 8,624元、利息121萬2,409元、違約金6萬9,584元、其他費 用3,171元,並提出180期、利率0%、每期還款4,603元之還 款方案,因聲請人表示每月僅能負擔3,000元,致雙方於民 國106年3月14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請求進入更生程序等情 ,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445號全 卷宗(下稱調解卷)查明屬實,並有台新銀行106年4月11日 台新總債管一部字第10600002612號函附卷可稽(見調解卷 第55-1頁、本院卷第85頁),堪可認定。是以,本院自應綜 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以債權銀行依其債權計 算書所提出之債權金額211萬3,788元為本件債權總額之依據 ,評估其是否已達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生活條件, 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㈡、聲請人主張其自103年12月起迄今任職於京丞國際有限公司 打零工,103年12月起至105年12月止每月薪資2萬元,自106 年1月起每月收入為1萬5,000元,以現金給付,業據其提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收入切結書、聲請人104 、105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與就保 查詢、保險對象投保歷史列印等件在卷可稽(見調解卷第14 -16、19頁、本院卷第25-28、31-39、117-118、144-153頁 )。聲請人就其現在每月工作收入未提出證明,並陳稱其以 打零工維生,收入係以現金給付,雇主不願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等語,本院審酌自102年11月29日起迄今,聲請人勞工保 險及健康保險加保於臺北市百貨行售貨職業工會,聲請人10 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均無所得額,其所 陳應堪信實,是本院以聲請人每月1萬5,000元之收入,作為 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
㈢、聲請人主張其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包括分擔房屋租金5,000元 、膳食費5,000元、水電瓦斯費500元、交通費2,993元、通 訊費639元、營養品費460元,合計1萬4,529元,並提出房屋 租賃契約書、聲請人前配偶吳麗虹出具之聲明書、台灣大哥 大股份有限公司繳費證明、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產品訂 購明細、台灣中油電子發票證明聯等件為憑(見調解卷第33 至33-1頁、本院卷第119- 126頁),審酌聲請人支出之項目 及金額尚稱合理,復未逾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 15,162元,應認妥適。另聲請人主張每月須給付母親陳鄭金



盆扶養費1,250元部分,查陳鄭金盆生於24年9月21日,現年 81歲已退休,每月領有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給付7,256元,及 桃園市政府三節禮金7,500元、重陽敬老禮金2,000元,名下 有桃園市桃園區延壽段、龜山區吉祥段、龜山區振三段、龜 山區大埔段等18筆土地,公告現值合計1,826萬2,312元,此 有戶籍謄本、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年4月20日保普生字第10 660061770號函、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6年4月18日桃社老字 第1060026308號函、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 可參(見調解卷第25頁、本院卷第41-54、110-111頁),堪 認陳鄭金盆有相當財產而無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此部分扶 養費支出應予剔除。
㈣、準此,以聲請人每月1萬5,000元之收入扣除其個人每月生活 必要費用1萬4,529元後,剩餘471元,參以聲請人現積欠之 債務總額為211萬3,788元,如不再加計利息,需373年11個 月至374年之期間始能清償完畢,若加上利息、違約金、其 債務金額勢必更高,遑論有清償之可能,堪認聲請人之經濟 狀況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 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聲 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此外,本件復查無聲請人有 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 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核屬有據。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於聲請更生前五年內 並未從事營業活動,依其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因有不能清 償債務之情事,致無法與全體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而其所 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0,000元,且未 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 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 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又聲請人於更 生程序開始後,應另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 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俾免更生程序進行至依消債條 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本件司法事務官於進行更生 程序、協助聲請人提出更生方案時,應注意更生方案需酌留 聲請人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並依社會常情衡量聲請人之償 債能力,依此協助聲請人擬定公允之更生方案,始符合消債 條例重建聲請人經濟生活之立法目的,附此敘明。五、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6年6月28日下午4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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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