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
法定代理人 己○○
代 理 人 戊○○
相 對 人 錦偉汽車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庚○○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辛○○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5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一項關於「拆屋還地」之記載,應更正為「清償借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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