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太平榮譽國民之
家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甲○○死亡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
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