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8年度,450號
TTDV,98,促,450,20090120,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450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之金額、利息、違約金。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支付命令送
  達後二十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
  (一)借款人張美馨於民國94年間至95年間邀同債務人甲○○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二筆
    ,共計新臺幣 (下同)45,000 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
    段學業完成後 (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2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息
    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
    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
    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部份,按本借款
    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二)詎借款人張美馨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
    欠本金45,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迭經催討置之不理,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 │         │ 96年7月1日    │百分之3.6  │ 96年8月2日起至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 │         │ 起至97年7月29日止 │      │ 清償日止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1│  45,000元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 │         │          │      │          │               │
│ │         │  97年7月3日   │百分之4.64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