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450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之金額、利息、違約金。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支付命令送
達後二十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
(一)借款人張美馨於民國94年間至95年間邀同債務人甲○○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二筆
,共計新臺幣 (下同)45,000 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
段學業完成後 (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2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息
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
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
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部份,按本借款
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二)詎借款人張美馨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
欠本金45,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迭經催討置之不理,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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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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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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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96年7月1日 │百分之3.6 │ 96年8月2日起至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 │ │ 起至97年7月29日止 │ │ 清償日止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1│ 45,000元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 │ │ │ │ │ │
│ │ │ 97年7月3日 │百分之4.64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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