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8年度,408號
TTDV,98,促,408,2009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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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40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號1樓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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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