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8年度,197號
TTDV,98,促,197,20090115,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19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勁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負擔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333979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7年8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7,155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333979、347537。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簡易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勁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