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19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勁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負擔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333979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7年8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7,155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333979、347537。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簡易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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