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72號
TTDV,97,訴,72,20090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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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東縣臺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秀真律師
      乙○○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92,32
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一併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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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