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45號
原 告 丙○○
甲○○
乙○○
被 告 翁阿妹
鄭棋麟
翁須英
翁金蘭
林翁金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丙○○、乙○○分別於民國46年1月30日、 46年7月20日向被告之被繼承人翁新嬌購買成功鎮○○段77 、77-1地號土地(即現坐落臺東縣成功鎮○○段77、77-1地 號土地)及臺東縣成功鎮○○段77-6地號土地(上開3筆土 地合稱系爭土地),價款皆已支付,後原告丙○○又將系爭 嘉平段77-1地號土地賣予原告甲○○,惟因出賣人翁新嬌生 病之故,遲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詎料翁新嬌於47年3月2 0日死亡,死亡後由其長女鄭翁新妹、次女翁美妹繼承,惟 鄭翁新妹、翁美妹未及辦理繼承登記及移轉登記等手續,又 先後死亡,原告於83年3月間與其繼承人代表翁金英訂立承 諾書,答應給予繼承人每人新臺幣20,000元作為繼承登記之 費用,惟翁金英於84年5月3日去世,現今系爭土地仍未辦理 繼承登記,被告為繼承系爭土地之人,爰依買賣法律關係及 繼承法理,請求被告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予原告等語。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人之權利 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除前項之 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 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同法第828條亦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 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公同共有原則上應為固有必要共同 訴訟,而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依其性質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 被訴,否則當事人之適格有欠缺。又當事人適格為權利保護 要件之一,原告或被告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如無訴訟實 施權,當事人即非適格,原告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法院自應
認其訴為無理由,以判決駁回之,此有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 字第237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原告係以翁新嬌負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 告之義務,因翁新嬌死亡,而應由翁新嬌之全體繼承人就系 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將之移轉登記與原告為由提起本訴 。是以,系爭土地於翁新嬌死亡後,應屬翁新嬌之遺產,而 在分割前為其全體繼承人所公同共有,原告請求移轉系爭土 地,核屬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 ,自應以翁新嬌之全體繼承人為共同被告,當事人之適格始 無欠缺。查翁新嬌於47年3月20日死亡,其第1順序繼承人有 鄭翁新妹、翁美妹2人。惟鄭翁新妹於73年12月30日死亡, 由其子女鄭棋麟、翁阿妹繼承;翁美妹則於76年5月14日死 亡,其第1順序直系血親繼承人有林翁金里、翁金福、翁金 英、翁金蘭、翁須英、翁茂藏、翁秀英、翁阿美等人,其中 翁金英於84年5月3日死亡,由其配偶陳明德及子女翁清生、 翁明光、翁秀珍、翁明道、翁明傑繼承,嗣翁清生於85年7 月24日死亡,再由其配偶高金玉、女翁祈繼承;翁茂藏於92 年11月24日死亡,由其配偶王秀蘭及子女翁福美、翁健龍、 翁福英繼承;翁阿美則於82年9月26日死亡,其由配偶陳清 河及女陳美蓮、陳美玲繼承其應繼分之情,有被告製作之翁 新嬌繼承系統表、翁新嬌除戶戶籍謄本及各該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附卷可稽。原告起訴時未表明被告,經本院於97年11 月6日以裁定命其補正後,原告於97年11月17日具狀,惟僅 補正翁阿妹、鄭棋麟、翁須英、翁金蘭、林翁金里等5人為 被告,並未補正翁新嬌之所有繼承人。本院再於97年12月5 日裁定命原告補正翁新嬌之所有繼承人,嗣原告於97年12月 12日具狀略以:翁須英、翁秀英2人被選定為第1順序繼承人 鄭翁新妹、翁美妹之繼承人,其餘全為拋棄繼承,故免予列 其餘繼承人為被告一同被訴等語。惟查,本件翁新嬌之第1 順序繼承人翁美妹,其繼承人林翁金里、翁金福、翁金英、 翁金蘭、翁須英、翁茂藏、翁秀英、翁阿美諸人,除已列為 被告之林翁金里、翁金蘭、翁須英之外,其餘翁金福、翁金 英、翁茂藏、翁秀英、翁阿美等人並未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 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本院亦未受理被繼承人翁美妹之拋 棄繼承事件,此有本院民事案件審理單查詢結果附卷可憑。 是原告稱翁須英、翁秀英以外之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即非 可採。況縱令如原告所言,被繼承人翁美妹遺產僅由翁須英 、翁秀英繼承,然原告亦未列繼承人翁秀英為被告,其迄今 起訴之對象,仍非翁新嬌之所有繼承人甚明。從而,本件原 告未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一同起訴,訴訟當事人即不適格,
欠缺權利保護要件,其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