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2號
TNDV,98,補,2,2009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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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富強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岸即茂寬企業行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6,500,8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44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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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強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