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富強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岸即茂寬企業行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6,500,8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44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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