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5號
TNDV,98,補,15,2009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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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莊川田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丙○○等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877,0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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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