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附件:
1.聲請人之配偶、父母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2.聲請人應據實陳報「聲請前兩年內財產、收入及支出狀況」, 並提出證明文件:
⑴聲請前兩年收入 (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 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 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 所有收入);聲請人所陳報之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僅係每月 基本薪資,與本院所須資料不盡相符,請依誠實及信用原則 重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並載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切勿 為不實之記載。並提出聲請人自95年迄今之薪資轉帳存摺影 本或工作單位開立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 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⑵生活必要支出:應敘明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 教育、保險等)及各項金額,並提出支出證明,如有投保保 險,亦一併提出保險契約、每月繳款金額,及表明最近一次 繳款時間。
⑶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應提出聲請人之親屬系統表,並敘 明除聲請人外,與其他兄弟姊妹就父母每月之扶養分攤比例 、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及方式為何?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⑷其財產及財產變動之狀況:應敘明有無土地、建物、動產( 含名稱、種類、數量)、主要往來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 帳號及至最近補摺日之數額)、股票或其他投資,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曾為營利事業之負責人,無論是否受有薪資,均視為自 己從事營業活動,其營業額依該公司或其他營利事業之營業額 定之;聲請人應詳實陳報聲請前五年內營業活動狀況、營業額 及營收淨額,並提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額申 報書等營業額資料。
4.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 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 用債權人清冊)。
5.說明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前置協商時所提出之還款條件,及聲 請人所提出之還款方式分別為何?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為何? 而聲請人既有固定薪資收入,請說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 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6.說明聲請人是否曾向各家債權金融機構進行「個別協商」?如 有,則自何時開始清償?還款條件為何?並提出個別之協議書 、每月繳款證明;如無,仍應表明。
7.聲請人於聲請狀中敘及每月尚需負擔「房貸新台幣10,236元」 ,應提出該擔保土地、建物之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房屋貸款契約、每月繳款證明或繳息單。
8.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內之每月必要支出為新台幣29,236元,然 聲請人稱每月收入僅有新台幣28,000元,請釋明以當時經濟能 力何以負擔每月高達新台幣29,236元之必要支出,請聲請人據 實陳述,以免因填載不實或隱匿財產而觸犯刑責,並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
9.請提出聲請人配偶陸少康之94年至96年度「財政部國稅局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配偶 陸少康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請提出96年迄今薪資或其 他收入相關證明。另是否分擔子女之扶養費用?分擔比例為何 ?
10.請說明聲請人之父母自95年迄今之工作及薪資狀況,如無工 作,是否有其他收入?(如:打零工或租金收益),並提出 證明文件。
11.說明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 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