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1年度,1762號
TCDV,91,催,1762,2002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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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七六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
  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   日
~B書記官 陳淑娥
  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
  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
  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申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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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七六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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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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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俋如      │台中商業銀行台中港│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肆萬玖仟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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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基雄      │台中商業銀行台中港│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壹萬肆仟玖佰伍拾│0000000 │  │
│ │         │分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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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顥議      │台中商業銀行台中港│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貳萬叁仟捌佰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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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蔡育明      │彰化商業銀行大甲分│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伍萬柒仟伍佰元 │CG一五0八四九│  │
│ │         │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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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蔡收東      │彰化商業銀行清水分│九十一年六月八日   │貳萬玖仟零伍拾元│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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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蔡收東      │彰化商業銀行清水分│九十一年七月十三日  │叁萬叁仟陸佰捌拾│0000000 │  │
│ │         │行        │           │伍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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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