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7年度,1511號
TNDV,97,司拍,1511,2009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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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151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潘財政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3年12月8日起至123 年12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 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潘財政於93年12月8日邀同第三人潘徐美貴為連 帶保證人共同簽發票面金額1,600,000元,到期日為97年7 月13日之本票乙紙向聲請人借用1,600,000元,借款期限 至113年12月14日止,前12期為寬限期,按期付息,自第 13期至第240期依19年期年金法計算期付金,最後一期按 清償本息餘額。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潘財政自97年4月8日 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654,144元及利息、違約 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潘財政已 於97年1月22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 予相對人乙○,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 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款借據暨約定書1件、約定書 1件、動撥申請書1件、本票1件、信用卡申請書1件為證。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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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15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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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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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縣│永康市 ○○○段│299 │建│5,766.89│10000分之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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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縣│永康市 ○○○段│302 │建│28.74 │10000分之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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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7年度司拍字第15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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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六│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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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7│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12層樓房│70│70│平│鋼筋│9.│平│全部│
│ │5 │國華街1024巷│康市永信│鋼筋混凝│.0│.0│方│混凝│55│方│ │
│ │ │90號6樓之3 │段299地 │土造 │2 │2 │公│土造│ │公│ │
│ │ │ │號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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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永信段42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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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