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固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39131號
TNDV,97,司促,39131,2009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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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9131號
債 權 人 九如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 國97年10月22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債務人甲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②釋明甲○○與和暉營造 公司之關係③釋明甲○○應負清償保固金責任之依據(保固 押款證明單之立約人非甲○○),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0 月2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 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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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如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