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12號
TPDV,98,除,12,2009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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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04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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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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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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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保德服務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八│97年6月3日 │21,214元 │SH0000000 │ │
│ │楊連煌 │德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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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