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1號
TPDV,98,重訴,1,200901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王國傑律師(即梁電敏之遺產管理人)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仟壹佰玖拾壹萬柒
仟參佰零參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拾壹萬伍千捌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