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八一號 原 告 甲○○ 原 告 徠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複 代理人 謝曉芬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吳幸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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