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8年度,37號
TPDV,98,消債更,37,2009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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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林嫦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婉瑩
附表:
一、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 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發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二、聲請人之配偶羅承慧及長男邱鴻志、次男邱鴻鈞、三男邱侑 俊95、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7年1 月至12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 、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 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次男邱鴻鈞(民國70年8 月18日)已成年,何以仍需受聲請 人扶養,請說明之。
四、設於同一戶籍之長男邱鴻志、次男邱鴻鈞有無與聲請人同住 ?對於家計有無分擔?金額若干?
五、聲請人於聲請狀中載明「配偶羅承慧每月需清償新清償新台 幣27,978元」,請說明其債權發生緣由?金額若干?還款計 劃及資金來源為何?
六、租金繳納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所有「新竹縣北埔鄉○○村○鄰○○街3號」之建物登 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並說明現由何人居住使用?如有 出租並提出租賃契約影本。
八、對迎昇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之出資額估價為20,000元之計算方



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九、各項支出(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膳食費)之計算 方式?並檢附收據證明。
十、聲請人、配偶及三子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併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 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十一、以迎昇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為名義開戶之全部存摺(須附完 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發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影本。十二、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原協商之 約定,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 及無法清償之原因。
十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 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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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迎昇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