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98年度,85號
TPDV,98,審重訴,85,2009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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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85號
  原   告 美商入出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Export-Impor
        t Bank
             道8
             Wa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
        洪順玉律師
        林靜歆律師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空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時美元匯率計算為新台幣(下同)
  19,415,892元(計算式:628,752.99×30.880=19,415,892
  ,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繳裁判費182,896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81,89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有本件誰求權依據及法律關係,並翻譯英文
  文件(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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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空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