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85號
原 告 美商入出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Export-Impor
t Bank
道8
Wa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
洪順玉律師
林靜歆律師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空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時美元匯率計算為新台幣(下同)
19,415,892元(計算式:628,752.99×30.880=19,415,892
,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繳裁判費182,896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81,89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有本件誰求權依據及法律關係,並翻譯英文
文件(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