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87號
原 告 訊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中和市○○路378 巷18弄10之2 號,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 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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