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65號
原 告 達邦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律師
複代理人 盧天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福餐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938,4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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