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798號
聲 請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白急便股份有限公司、甲○○、丙○○、衍
暢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衍暢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
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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