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甲○○即徐有庠之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
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
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
之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