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泰金寶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積智日通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藉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