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739號
TPDV,98,司促,739,200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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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泰金寶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積智日通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藉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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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積智日通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金寶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