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737號
TPDV,98,司促,737,200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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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佳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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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郁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郁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