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922號
TPDV,98,司促,1922,2009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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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維多利亞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二、請提出應繳管理費用之相關證明資料。
三、請提出維多利亞大廈管理委員會規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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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