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8年度,12號
TPDV,98,司,12,2009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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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陳清展即國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國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清展國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國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國億建設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 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陳清 展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清展為該公司 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 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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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陳清展即國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