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6486號
TPDV,97,訴,6486,2009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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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48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鋒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0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97年12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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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鋒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