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4292號
TPDV,97,訴,4292,20090108,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292號
上 訴 人 郢九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馬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七年訴字
第四二九二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叁萬陸仟柒佰壹拾柒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1/1頁


參考資料
郢九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馬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