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486號原 告 戊○○訴訟代理人 丙○○ 丁○○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家樑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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