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97年度,80號
TPDV,97,消債清,80,20090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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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80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甲○○(賴月里)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2
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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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