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7年度,2924號
TPDV,97,審訴,2924,2009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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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924號
原   告 戊○○
被   告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國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丙○○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40,000 元,應繳裁
  判費12,2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
  補繳11,28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說明本件侵權行為地在何處,並以繕本
  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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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