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司聲字,97年度,323號
TPDV,97,審司聲,323,2009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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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聲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仕德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巨柏股份有限公司
            8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
三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三行關於「提供新臺幣72萬元為擔保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提供新臺幣161,000元為擔保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侯美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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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仕德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