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司聲字,97年度,296號
TPDV,97,審司聲,296,200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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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聲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鴻運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徐偉峯律師
相 對 人 華幼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貫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六六六○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崙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肆張折合新臺幣肆拾萬元准予發還。
理 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或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 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 ,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 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前開 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 106條所規定。又因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而供之擔保,係擔保 債務人因假扣押所應受之損害,故必待無損害發生,或債權 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供擔 保之原因消滅(最高法院53年台抗字第279號判例意旨參照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 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402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 押,曾提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崙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 單4張折合新臺幣40萬元為擔保物,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 666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而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在案 。茲因聲請人已對相對人貫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貫象 公司)獲得本案勝訴判決確定在案,且貫象公司曾提供反擔 保而撤銷假扣押執行程序,嗣經聲請人定20日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華幼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行使權利而 未行使,為此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 存書、執行處通知、囑託塗銷查封登記書、民事判決暨確定 證明書、存證信函暨回執、執行命令、囑託查封登記書(以 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所述,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存字第6660號擔 保提存卷、96年度裁全字第14020號假扣押裁定卷、96年度 執全字第3990號假扣押執行卷、96年度訴字第9020號給付管



理費等訴訟卷等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廖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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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幼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貫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