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7年度,675號
TPDV,97,家聲,675,2009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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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丁○○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乙○○
            2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為丙○○就其父楊雅堂遺產協議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選任楊陳秋樓(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為丁○○就其父楊雅堂遺產協議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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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