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丁○○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乙○○
2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為丙○○就其父楊雅堂遺產協議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選任楊陳秋樓(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為丁○○就其父楊雅堂遺產協議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