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7年度,158號
TPDV,97,司催,158,2009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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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中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 月十五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票據掛失止付 通知書正本,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送達聲請 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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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