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71、9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佩昌律師
黃慧萍律師
被 告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啟桐律師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錦 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律師
蘇爾康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分別起訴主張被告網路家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下稱網路家庭)及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華電 信) 侵害其「線上網頁編輯系統與方法」發明專利,註冊號 數:第198910號,及「一種提供線上網頁閱讀紀錄的方法與 系統」發明專利,註冊號數:第168621號,請求被告賠償損 害並排除侵害,現由本院以95年度智字第71、97號民事事件 審理中,被告均抗辯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進步性,依專利 法第107條第1款規定,應撤銷其專利,且被告網路家庭已就 系爭專利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撤銷案等語。本院審 酌被告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且已向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提出舉發案,該爭點所涉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確有 影響本件判決結果之可能,而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意 見之必要,被告網路家庭聲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 原告及被告中華電信對此聲請亦均表同意,爰依前揭規定, 裁定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 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法 官 熊誦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董美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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