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366號
TCDV,98,司票,366,200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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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宥焌企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台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宥焌企業有限公司業於97年12
  月15日經授中字第0973416361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
  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
  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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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宥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