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743號
TCDV,98,司促,3743,2009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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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74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重慶餐廳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補正公司及法定代理人聲請狀末之簽章。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重慶餐廳有限公司業於民國
   097年05月22日經授中字第0973230684號函准解散,進入
   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
   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
   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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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重慶餐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