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96號
TCDV,98,司促,296,2009011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96號
債 權 人 交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華立電機廠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立電機廠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債務人華立電機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
     居所,並提出其有法定代理權之釋明文件。
  (二)利息起算之年、月、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1/1頁


參考資料
華立電機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交替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