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55號
TCDV,98,司促,155,200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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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5號
債 權 人 東又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債務人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及其住居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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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又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